搬家完成3日內通知律師怎麼說 在搬家搬運過程造成物品損毀時有所聞,民眾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?專家表示,消費者應於搬運完成後3日內告知搬家公司,但如搬運物品的毀損較不易發現,應於搬運完成後10日內告知搬家公司,謹慎想留下憑據的作法,則可寄出存證信函。
移至最頂 崔媽媽基金會舉例,民眾小蔡在搬家後花了一個禮拜整理物品,開機後竟發現「光碟機」故障,決定先寫E-mail向搬家公司反應,雖然事後電腦故障問題自動解決,但小蔡擔心,若此次託運的其他電子產品還來不及全部測試功能是否正常,倘若之後又發現有其他問題是否能請搬家公司負責呢?
崔媽媽基金會法律志工律師李儼峰表示,因消費者於搬家後難免要花時間整頓,故現實上無從在第一時間確認全數運送物品之狀況,也無從單憑外觀而研判電子產品、精密儀器等物品之功能是否受損。因此在搬家貨運情形,為了兼顧消費者與搬家公司雙方權益,交通部訂頒「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第七條第一項、第二項,特別針對這種情形作出規定。
移至最頂 李儼峰指出,搬家公司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消費者物品之毀損、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因此消費者應於搬運完成後3日內告知搬家公司;如搬運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者,應於搬運完成後10日內告知搬家公司。 因小蔡搬運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之情形,因此只須在搬運完成後「10日內」告知搬家公司即可。而採取寄Email方式留下「通知」搬家公司的紀錄,此舉值得肯定。若要更謹慎地留下憑據,則建議至郵局寄「存證信函」。